捷克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与德国、波兰、斯洛伐克和奥地利接壤,这对于面向东西欧市场的企业来说具有战略优势。这一地理位置使捷克共和国成为重要的交通和物流枢纽,可便捷通达欧洲主要市场。
政治体制
捷克共和国是议会制民主国家,拥有自由的政治制度,为经商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自由竞争和对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私营部门的发展并吸引外国投资。
融入国际组织
欧盟(EU):2004年加入欧盟,促进了捷克共和国融入欧洲经济空间,便利了贸易和经济关系。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加入经合组织表明捷克共和国遵守国际经济标准和规范。
北约及其他国际组织:加入这些组织加强了捷克共和国的国际地位,并促进政治和经济稳定。
商业环境
改善商业环境:捷克政府正积极改善商业环境,包括简化与商业相关的程序,使该国对国际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智力资本与创新:捷克共和国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并支持高科技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投资环境
外国投资:稳定的环境、融入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积极支持创新,为吸引外国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捷克共和国持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经商条件。
总体而言,捷克共和国提供了稳定且不断增长的经济,对创新型企业有强有力的支持,并拥有便利的地理位置以进入欧洲主要市场。
在捷克共和国创业
外国公司有权在捷克共和国与本地公司平等开展业务。这包括从事贸易、购买房地产以及作为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参与捷克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s.r.o.)和股份公司(a.s.)是外国投资者在捷克共和国最常见的商业形式。
公司需要注册独特的商业名称,并遵守当地注册和管理的法律要求。
签证与移民问题
外国公民必须遵守第326/1999号法(Coll.)关于外国人在捷克共和国居留的规定。
根据活动的不同目的,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投资者资源
外国投资协会(AFI):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专业服务。
通过AFI提供的服务:
- 法律和税务咨询
- 房地产与环境咨询
- 金融和投资顾问服务
- 审计和人力资源咨询
创业实用步骤
步骤 | 详情 |
---|---|
准备文件 | 研究并准备公司注册所需的法律文件。 |
选择法律形式 | 确定适合您的企业形式(例如 s.r.o. 或 a.s.)。 |
在商业登记处注册 | 向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必要的注册手续。 |
开立银行账户 | 企业财务运作所必需。 |
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执照 | 取决于行业和具体活动。 |
建立会计和税务筹划 | 这是财务管理和遵守捷克税法的重要环节。 |
建议
咨询专家:强烈建议在创业和经营的各个阶段寻求专业顾问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持。
这些建议将帮助外国投资者熟悉在捷克共和国设立和发展业务的流程,充分利用该国提供的机会和资源。
捷克共和国税收制度
捷克税收制度于1993年建立,自2004年加入欧盟以来经历了重大变化,主要包括三大类税收:
税种 | 详情 |
直接税 | 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受《所得税法》管辖。个人实行累进税率,企业实行统一税率。
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和道路税。 转让税:与不动产取得相关。 |
间接税 | 增值税(VAT):有标准税率、优惠税率以及对某些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
消费税:适用于酒类、烟草、燃料及其他特定类别商品。 关税: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管理。 |
其他税收 | 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以及市政税费。 |
2024年税率
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1%。
特殊税率:基础投资基金为5%。
预提税:根据收入类型不同从5%到35%不等,并可依据双重征税协定降低。
增值税(VAT):标准税率为21%,部分商品和服务适用优惠税率。
不动产税:取决于财产的类型和位置。
特点与改革
捷克共和国积极采用国际税收标准,包括基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双重征税协定,这使其对国际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该国还致力于将其税法与欧盟立法协调,简化跨境交易并减少行政壁垒。
捷克税收制度结合了对个人的累进税制和对企业的适度税负,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
捷克共和国概况
捷克共和国在人口受教育程度方面在东欧国家中脱颖而出。捷克相当大比例的人口接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该国劳动力不仅受过良好教育,而且高度专业化、灵活且富有创新精神。这些特质使捷克劳工需求旺盛,同时劳动力成本显著低于西方经济体,这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是一大优势。
经济环境
捷克经济属于高度发达且开放的经济体,对出口有很强的依赖性。大约85%的捷克出口流向欧盟国家,其中德国占这一出口量的33%。主要出口包括机械工程、计算机技术和运输车辆。该国的经济模式基于强大的制造业部门,包括汽车工业,从而支持稳定的经济增长。
多元化战略
捷克生产商面临在欧盟以外寻找新市场的挑战,以减少对传统出口目的地的依赖。由工业和贸易部与商业界合作制定的新出口战略,旨在通过发展化工和化工技术领域来扩大工业基础。这将为加强国家经济地位、减少对某些行业的依赖提供机会,从而提高其应对外部冲击的韧性。
结论
捷克共和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独特的优势组合:位于欧洲中心的战略位置、技术熟练且相对廉价的劳动力、发达的工业基础以及稳定的经济环境。由于这些竞争优势,在捷克投资可以提供高回报,尤其是在企业利用多元化和创新战略以确保长期增长的情况下。
捷克共和国的主导产业和投资环境
机械制造和汽车工业
捷克共和国传统上吸引了机械工程和汽车工业的外国直接投资。这些行业因其历史悠久的生产传统、技术熟练且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以及有利的地理位置而成为捷克工业成功的象征。大型投资项目主要在东北部和中部地区实施,使这些地区成为汽车工业的主要中心。
研究与开发(R&D)
近年来,捷克共和国积极发展其研发领域,努力吸引高科技和创新领域的投资。研发支出从1995年占GDP的0.95%增长到2019年的2%以上,显示出该领域公共和私人投资的显著增加。
IT和金融服务
软件、IT和金融服务行业也取得了显著发展,成为仅次于汽车工业的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受益者。这反映了全球数字化和业务流程自动化的趋势。
投资地域
大量投资集中在南摩拉维亚州、乌斯捷克州、中波西米亚州以及首都布拉格等地区。这些地区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可进入教育和科研中心以及高质量的生活水平。
人口与语言特征
捷克共和国的人口约为1070万,大多数为捷克族。该国以高水平的多语言能力和文化多样性为特征,这使其对国际商业具有吸引力。捷克语是官方语言,但在商业交流中英语和德语被广泛使用。
由于其战略位置、熟练劳动力、强大的制造传统和积极发展的创新产业,捷克共和国是国际投资者的理想目的地。该国继续巩固其作为欧洲经济空间关键参与者的地位。
捷克共和国的商业文化及主要经济举措
商业文化
捷克共和国保持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工作时间从周一到周五,通常为上午8/9点至下午5/6点。这些标准化的工作时间确保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这在捷克社会中非常重要。13个法定公共假日的存在也有助于维持员工的高生活水平。
主要经济事件
捷克共和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进程,并致力于进一步融入欧洲经济结构。最近在这一方向上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批准国家复苏计划,该计划约有2000亿捷克克朗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现代化经济,包括发展环保交通、医疗保健、高速互联网网络和教育基础设施。这些措施有助于改善商业环境并提高该国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
政治变革
捷克共和国于2021年10月举行的最近一次议会选举导致政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自“天鹅绒革命”以来,捷共首次未能进入议会,这反映了民众政治偏好的变化。由SPOLU和“海盗与市长”联盟组建的新政府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开辟了新前景。
投资吸引力
捷克共和国希望成为高附加值投资中心的雄心通过其对研发和服务业的重视得以体现。捷克共和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熟练劳动力、高创新水平和位于欧洲中心的战略位置,使其成为该地区最具吸引力的经商国家之一。
捷克共和国新立法:关键变化及其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商事公司法》(第33/2020号法令)
自2021年1月1日起,捷克公司法引入了重大变革,特别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修订澄清并优化了公司设立和管理流程,包括在股份公司中引入单一制管理结构。这些修订旨在提高透明度并简化商业活动,有助于提升捷克共和国的投资吸引力。
《最终受益所有人登记法》(第37/2021号法令)
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对最终受益所有人(UBO)进行了新的定义,并要求所有公司更新UBO登记册中的相关数据。该立法旨在打击洗钱并提高公司透明度,这是维持国际投资者对该国商业环境信心的关键方面。
《外国投资审查法》(第34/2021号法令)
该法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建立了审查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机制。它涵盖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威胁的投资,包括军用物资和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这些措施与欧洲标准同步,强化了捷克经济利益的保护。
《建筑法》
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的新《建筑法》旨在加快建设许可的发放流程,并在该领域引入数字化。这些变化可以显著提高公共行政效率并简化建筑业务,这对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基础设施发展尤为重要。
这些已通过的法律反映了捷克共和国致力于创建更开放、透明和规范的商业环境的努力。这加强了投资和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投资者信心,并有助于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捷克共和国竞争法
捷克共和国《竞争保护法》(第143/2001号法令)建立了规范和保护商品及服务市场竞争的法律框架。该法旨在防止可能消除、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并适用于影响捷克市场的国内和国际交易。
法律的关键方面
限制性协议:该法禁止企业之间可能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这包括卡特尔协议、协同行为定价、市场分割以及其他类型的反竞争安排。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禁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这种地位。滥用的例子包括不公平定价、限制生产或发展以损害消费者,以及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条件。
域外适用:捷克竞争法同样适用于捷克共和国以外的企业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国内竞争。然而,专门影响外国市场的行为则按照捷克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进行规制。
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性
对于希望在捷克共和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来说,理解并遵守《竞争法》至关重要。了解法律施加的限制有助于避免重大罚款并保持健康的竞争环境。企业,尤其是那些在某些行业可能拥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应仔细分析其市场策略以确保遵守捷克的反垄断法规。
公共当局的作用
捷克反垄断监管机构积极监督法律的执行,处理投诉、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这强调了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和合规机制以确保全面遵守法律的必要性。
竞争法基础(第143/2001号法案)
捷克共和国《竞争法》的目的是防止可能限制、扭曲或消除竞争的协议和做法。该法的主要条款涉及各种反竞争行为,包括:
- 价格固定:该法禁止企业之间就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达成直接或间接协议,以免扭曲竞争。
- 生产和投资限制:该法不鼓励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研发或投资的协议。
- 市场划分: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导致市场或供应来源分割的协议。
- 歧视性条款和条件:禁止在相同或类似交易中施加不同条件,使部分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 集体抵制:该法防止要求各方不得与非协议方进行交易或经济往来的协议。
竞争法的豁免
在某些条件下,反竞争协议可被排除在《竞争法》禁止范围之外:
- 如果协议能改进商品的生产或分销、促进技术或经济发展,并使消费者获得公平利益,则可被允许。
- 此类协议不得施加实现这些目标所不必要的限制,也不得导致在相关市场的重要部分消除竞争。
欧盟立法
捷克共和国《竞争法》还考虑了欧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该条款规范整个欧盟范围内的反竞争协议和行为。
实践应用
在捷克共和国运营或与捷克市场互动的公司,需要仔细分析其商业协议和做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欧洲的竞争规则。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捷克反垄断法中的单方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
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捷克法律,如果一家企业(或一组企业共同行动)能够独立于竞争对手、客户或消费者行事,则被视为拥有支配地位。认定支配地位的标准为市场份额超过40%,但即便份额较低,其他因素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地位。
滥用支配地位的禁止
捷克《竞争法》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可能采取以下形式:
法律的关键方面
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设定显著偏离竞争性市场可能实现条件的条款,例如对交易相对方施加不成比例的义务。
歧视:对不同交易伙伴在相同交易中施加不同条件,使部分处于不利地位。
限制生产:人为减少生产或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
掠夺性定价(倾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以驱逐竞争对手出市场。
拒绝提供基础设施访问:拒绝提供竞争所必需的重要基础设施或知识产权访问,且此类拒绝没有运营或其他正当理由。
例外和抗辩机制
滥用支配地位并非总是易于证明,需要对市场情况和企业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如果企业能证明其行为具有客观正当性或有助于改善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法律允许其辩解。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对于可能在某一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仔细分析和评估其商业行为是否符合竞争法要求。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并对企业声誉和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捷克共和国竞争保护局
捷克共和国竞争保护局严格监督反垄断规则的执行,并拥有广泛的调查和处罚权力。它在通过制止反竞争行为(如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来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该机构的重要权力:
- 调查:该局可独立启动调查,并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 程序:调查结束后,该局可决定处以罚款或其他制裁。该决定可上诉,以便进行司法审查。
罚款和处罚:
- 最高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捷克克朗,或企业年营业额的10%。
- 取消资格:企业可被暂时禁止参加公共招标。
恢复竞争的程序:
- 义务:如违法方提出恢复竞争的措施,竞争保护局可终止程序。
- 宽恕计划:对积极配合该局调查的企业,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救济和赔偿:
- 损害赔偿法: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可就其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该法律明确了赔偿程序,并不允许法院自行减少赔偿金额。
竞争保护局作为捷克共和国竞争秩序的主要守护者,防止损害市场经济和消费者的行为。这既包括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也包括确保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
需进行合并控制的交易
在捷克共和国,合并控制受到严格监管,尤其是在此类交易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规划此类交易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方面 | 细节 |
申报义务和门槛 | 申报义务:如果参与方的总营业额超过特定门槛,企业合并必须事先向竞争保护局申报。
营业额门槛:
|
程序性方面 | 申请:申请没有严格的截止期限,但在获得批准之前,交易的实施必须暂停。
暂停义务:在获得竞争保护局批准前,交易不得完成。 违规处罚:违反暂停义务可导致最高1000万捷克克朗或年营业额10%的罚款。 |
竞争保护局的评估标准 | 市场结构和企业市场份额。
参与方的经济和财务实力。 新竞争者进入的障碍。 客户和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最终条款
竞争保护局可对交易批准施加附加条件或限制以维持竞争。特别关注防止形成或加强可能导致显著扭曲竞争的支配地位。
当合并参与方的总市场份额不超过25%时,一般认为合并不会显著恶化竞争环境。然而,每种情况都需单独考虑。
境外收购
在收购可能影响捷克市场的外国公司时,适用《竞争法》规定的若干关键规则和程序:
竞争法的适用性
《竞争法》适用于所有集中交易,包括发生在境外的交易,只要可能影响捷克共和国境内的竞争环境。
这要求交易中所有参与方在捷克市场的总营业额达到规定门槛。
金融部门的特殊性
银行和金融机构:净营业额按利息、手续费、佣金及金融交易收入计算。
- 保险公司:净营业额定义为已承保保费总额。
申报和批准的必要性
达到营业额门槛的集中交易必须向竞争保护局申报以供审查和批准。
在金融领域,除了向竞争保护局申报外,还需获得捷克国家银行的批准。
集中交易批准程序的主要阶段
- 提交 申请:企业必须在实施集中前提交申请。
- 竞争保护局评估:该局分析交易对市场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竞争减少的影响。
- 决定:管理机构可批准、拒绝或附加条件批准交易以保持健康的竞争环境。
处罚的适用
违反《竞争法》规定的条件可能导致罚款,包括巨额财务处罚和禁止参加公共招标。
因此,在计划可能影响捷克市场的外国公司收购时,必须严格遵守捷克《竞争法》的要求并获得相关监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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