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的劳资关系

捷克共和国的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典》(第262/2006号法案,经修订)规范。该法案涵盖广泛的雇佣相关议题,包括雇员与雇主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薪酬条件、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劳动关系基本要素:

  1. 雇员与劳动合同
    • 雇员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必须明确规定:
      • 工作性质(如职位或职责)。
      • 工作地点(如城市或具体工作场所)。
      • 起始日期
    • 此外,可规定以下条款与条件:
      • 薪酬:基本工资及各类浮动薪酬(如奖金、津贴等)。
      • 福利待遇,包括带薪休假权益。
      •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长及可能的排班调整。
      • 加班工作及相应支付流程。
      • 差旅费用及其他差旅报销。
  2. 默示条款
    • 许多雇佣条款与条件具有默示效力,无论雇佣合同是否载明均适用:
      • 加班费或夜班补贴。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 解雇通知:规定最低通知期限。
      • 雇主信息披露义务: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有关公司及岗位职责的重要信息。
  3. 集体谈判协议
    • 多个行业存在集体谈判协议,相较于个人劳动合同,可能为雇员提供额外权利与福利
    • 集体协议可在公司层面签订,也可对整个行业具有约束力。
  4. 工作时间与假期
    • 正常工作周通常为40小时,可安排加班并支付相应津贴。
    • 员工每年至少享有4周带薪年假,部分集体协议可能规定更长的假期。
    • 节假日及周末、法定节假日的附加福利均受法律规范。

特殊形式的雇佣合同:

  1. 兼职雇佣
    • 《劳动法典》允许对每周工作不超过20小时的员工采用灵活雇佣形式。此类员工可被无理由解雇且无需支付遣散费。
  2. 限额工作制
    • 此为临时或兼职劳动合同的特殊雇佣关系形式。相较于标准劳动合同,此类雇员享有有限的权利。

外籍雇员的法律规范:

  • 依据与捷克企业签订的雇佣合同在捷克工作的外籍人士,须遵守捷克法律(包括《劳动法典》)。
  • 若外籍雇员以临时派遣形式在捷克工作,即使合同依据外国法律签订,其仍须遵守当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解雇与遣散费:

  • 雇主仅可在《劳动法典》规定的正当理由下解雇员工,例如企业重组、工作场所清算、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法胜任工作。
  • 解雇通知期至少为两个月,除非合同或集体协议另有规定。
  • 解雇时,雇员可能有权获得解雇补偿金,金额取决于解雇原因及在公司任职时长。

由此可见,《捷克劳动法典》为员工权益提供了高度保障,并详细规范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包括薪酬条款、社会福利及解雇保障等内容。

捷克共和国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

在捷克共和国,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由多部法律规范,申请流程可能因国籍、停留时长及就业性质而异。

自由流动原则

劳动力自由流动原则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瑞士公民及其亲属。这意味着上述国家公民可在捷克共和国居住和工作,无需申请工作许可。唯一条件是持有有效的旅行证件身份证

第三国国民

对于在捷克共和国未获得永久居留权的第三国公民(即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需申请工作卡。特定类别工作者(如高资质专家)可能适用例外条款,从而加速申请流程。

工作卡说明

工作卡是用于就业的长期居留许可,有效期超过三个月。该文件同时兼具居留许可与工作许可功能。工作卡颁发给计划在特定岗位工作的外国公民,并赋予以下权利:

  • 在捷克共和国居住
  • 从事工作卡核发职位的工作
  • 内政部许可可变更雇主或工作地点。

工作卡有效期与雇佣关系同步,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延期。

申请流程与时限

  • 流程始于强制性劳动力市场测试,用于确认该职位是否存在捷克公民或居民的合适候选人。
  • 工作卡申请处理时限最长为60天(复杂案件可延长至90天)。包含劳动力市场测试在内的全流程通常耗时约五个月

解雇与裁员

对于员工超过500名的企业,员工可在股份公司(JSC)中任命监事会三分之一成员。此项权利不适用于规模较小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LLC)。

所有企业员工均有权就下列事项参与协商:

  • 雇主的经济发展计划
  • 组织架构调整及影响就业的措施(如大规模裁员)。
  • 工作条件及其变更。

若公司设有工会,雇主解雇员工前必须与工会协商,纪律性解雇尤其如此。

第三国国民获取许可的特殊性

工作卡申请流程可能需要大量行政工作,包括文件准备及与捷克当局的协调沟通。

捷克共和国解雇员工规定

捷克共和国的员工解雇程序受《劳动法典》及其他法规约束,这些法规为员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主要解雇条款包括:严格限定的解雇事由、最低通知期限及离职补偿金要求。

解雇事由

雇主仅可在下列情形解雇员工:

  • 企业或部分业务停业
  • 公司(或部分业务)迁址
  • 组织架构调整(如重组、技术变更、为提升效率而缩编)。
  • 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劳动职责(职业病或工伤)。
  • 未能满足岗位要求,或未遵守既定的法定或雇主内部要求。
  • 违反劳动纪律(严重或多次轻微违规)。
  • 病假期间失职(例如违反住院规定)。

解雇程序

  • 通知期:最短通知期为两个月。该期限自书面通知送达后下个日历月的首日起算。经双方协议可延长通知期。
  • 无通知解雇:发生严重过失(如盗窃、侵占、工作场所酗酒、肢体虐待)时适用。此类情况可立即解雇,无需提前两个月通知。
  • 解雇补偿金:根据解雇原因,员工可能有权获得解雇补偿金:
    • 若因裁员或公司倒闭解雇,根据服务年限支付最高三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 若解雇缘于健康状况(如职业病),员工有权获得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保护期

在以下保护期内不得实施解雇:

  • 员工患病期间
  • 怀孕期间产假期间

大规模裁员

大规模解雇受国家法律及欧盟《集体解雇指令》(98/59/EC)双重规范。大规模解雇的定义取决于企业规模:

  • 20-100名员工的企业中,解雇10名或以上员工即构成大规模解雇。
  • 101-300名员工规模的企业中,裁减10%以上员工即构成大规模解雇。
  • 301名以上员工规模的企业中,解雇30名或以上员工即构成大规模解雇。

大规模裁员的程序要求

  • 雇主必须在通知员工至少30天告知员工代表(工会或员工委员会)并进行协商。若无代表机构,则须直接征询员工意见。
  • 雇主还须在首次通知员工前30天劳动局(政府机构)申报大规模裁员计划。

需注意的是,无论员工代表或公共机构均无权阻止解雇,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可提供建议。

捷克共和国的解雇程序受严格监管,旨在通过保障公平透明的流程来维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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