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es in Czech Republic

2024-2025年捷克共和国税收

捷克共和国的税收制度组织结构遵循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所采用的原则,涵盖了广泛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义务。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道路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该税收体系自 1993 年建立以来,已被划分为三类:直接税、间接税及其他税收。

由于捷克共和国于 2004 年 5 月 1 日加入欧盟,开始并持续进行税收制度与欧盟规范和标准的逐步协调。捷克共和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并与欧盟内外的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大多基于经合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原则。

捷克共和国法律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与欧盟法律协调国家税收体系的背景下,自 2004 年 5 月 1 日加入欧盟以来,发生了重要发展。此外,捷克共和国拥有广泛的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欧盟成员国及第三国均基于经合组织标准。

捷克共和国的直接税包括:

  • 根据《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和法人所得税;
  • 根据《财产税法》以及《道路税法》征收的财产税;
  • 根据《房地产取得税法》征收的不动产转让税。

捷克共和国的间接税包括:

  • 根据《增值税法》征收的增值税;
  • 根据《消费税法》征收的消费税;
  • 根据《关税法》征收的关税;
  • 根据有关能源资源税收的特别立法征收的环境税。

这一体系化的设计体现了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税收模式,既符合国际标准,也满足现代经济环境的需要。

在不断调整税收立法以适应经济动态发展的框架下,捷克共和国政府于 2008 年通过了《能源税法》。由于致力于优化税收体系并增强其应对经济挑战的能力,立法修订相当频繁。

2015 年,总收入达到 6702.16 亿捷克克朗,占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36.3%。捷克共和国的税收负担仍低于欧盟平均水平,这意味着税负相对适中。

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所得税、社会保障缴款、增值税以及公司税。与经合组织国家相比,社会保障缴款、公司所得和利润以及增值税对总收入的贡献更大,而个人所得税收入则远低于经合组织平均水平。财产税的收入占比也相对低于大多数其他国家,这为其税收结构增添了独特性。

这些数据表明,一些税收工具对于捷克财政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要,并在国际趋势背景下反映了该国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

2024-2025年捷克共和国税收

捷克共和国税收制度 2024-2025

根据捷克共和国的税收法律,该国的税务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纳税;而非税务居民仅就来源于捷克境内的收入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捷克共和国对税务居民采用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 收入不超过 1,582,812 捷克克朗(相当于 36 个平均月薪)的部分,税率为 15%。
  • 超过该限额的收入,税率为 23%。

这些税率同样适用于捷克境内不适用最终预扣税的收入(如捷克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债券利息),以及某些需纳入单独税基征税的境外收入。

单独税基

某些境外投资收入(包括股息及非居民公司发行债券的利息)适用 15% 的单独税基。个人可以选择将此类收入纳入单独税基按固定税率征税,但不可在此类收入上适用抵免或扣除。

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境外资本收入纳入全球税基(适用累进税率,并可享受抵免或扣除),或按 15% 的固定税率单独征税(但不可抵免或扣除)。

捷克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2024-2025

在捷克共和国有居所或进行长期居留的自然人被视为税务居民。自然人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停留至少 183 天(包括连续或非连续)即被视为居民。若法人实体的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在捷克共和国,则被视为税务居民。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则不视为居民。

个人所得税税率

  • 不超过平均工资的 48 倍的收入,税率为 15%。
  • 超过该门槛的收入,税率为 23%。

外国收入的征税特点

对需预扣税的收入,适用 15% 的特别税率。但若税务居民所在国与捷克共和国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则适用提高后的 35% 税率。

这旨在实现捷克共和国税制的平等性,并符合国际标准和协议。

捷克共和国纳税申报程序规定

Taxes in Czech republic监管框架

所得税申报须遵循捷克《所得税法》和《税法典》中的规定,这些法规还规定了申报的截止日期及方式。

纳税人的义务

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报告或账目报表是正确计算税款的前提。这不仅帮助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还可为国家预算做出贡献,并在多缴税款时获得退税。

电子申报

法律要求在以下情况下必须以电子方式申报:
如果纳税人或其代表已设立法定数据邮箱,
或纳税人有义务对账簿进行审计。

电子申报的技术要求

电子申报须满足以下条件:

  • 使用等同于手写签名的签名方式——确认申请人身份以访问发件人的邮箱;
  • 使用可被确定验证的身份识别方法;
  • 也可通过官方税务信息系统提交申报。

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了申报过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错误并保护纳税人个人信息。

捷克共和国纳税与申报程序

主题 详情
预缴个人所得税 雇主如已为员工安排相关纳税申报,将根据确认的月度税收抵免额减少员工的税款预缴,并在支付工资或其他报酬时扣缴。若适用所谓特别税制,雇主按特别税率预扣税款。
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未要求雇主进行年度税款计算的员工,通常需在税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若雇主进行年度计算,需在税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员工最迟须在次年 2 月 15 日前提交申请。
雇主申报义务 雇主需在日历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雇员收入税申报表。若电子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 3 月 20 日。
预扣税的支付 雇主须在预扣税发生的下一个月月底前支付预扣税。若雇主须为税期提交申报,则预扣税最迟应在申报截止日支付。雇主还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特别税率预扣税的报告。

这些步骤将促使员工和雇主按时缴纳税款,使捷克共和国的纳税更加透明和准确。

独立经营者预缴个人所得税

预缴税款的确定

个体经营者根据上一年度申报的最终税款确定预缴税额。需强调的是,在计算预缴税款时,上次税款中的其他收入及相关费用不纳入计算。

预缴频率与金额

  • 若纳税人应纳税额在 30,000 至 150,000 捷克克朗之间,需按 40% 预缴税款。每年缴纳两次,分别在 6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前缴纳。
  • 若纳税义务超过 150,000 捷克克朗,需按上一年度税款的 25% 预缴,每年四次,分别在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和 12 月 15 日前缴纳。

预缴规则的例外

前一年最终税款不超过 30,000 捷克克朗的个体经营者可免于预缴。此外,纳税人去世后的继承人,以及主要收入来源为由雇主预扣税的雇佣收入的纳税人,也免于预缴。

个体经营者单一税

适用定额税的条件

若个体经营者的应纳税收入不超过 1,000,000 捷克克朗,且其资本、租金及其他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 15,000 捷克克朗,可选择定额税。他们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参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定额税的金额与频率

定额税预缴包括:

  • 医疗保险:2,393 捷克克朗,
  • 养老保险:2,976 捷克克朗,
  • 所得税:100 捷克克朗,总计每月 5,469 捷克克朗。

这些预缴款须支付至当地税务机关的银行账户。

捷克共和国不同群体的纳税信息

所得税税基 详情
雇员(受雇活动):

税基由受雇活动所得构成。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务上扣除。

个体经营者:

部分税基:为收入扣除仅为取得和维持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后的金额。个体经营者可扣除实际费用或按收入一定比例的定额费用:

  • 80%,最高 1,600,000 捷克克朗。
  • 60%,最高 1,200,000 捷克克朗。
  • 40%,最高 800,000 捷克克朗。
  • 30%,最高 600,000 捷克克朗。
来自其他欧盟国家的外派员工:

对于在捷克共和国工作的外派员工,适用与捷克公民相同的税收法规,具体取决于其税务居民身份和收入来源。

如何对税务评估提出上诉

立法法规: 《所得税法》;《捷克共和国税法典》

上诉: 上诉应直接提交作出决定的税务监察局。

管辖权的确定: 除非税收程序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负责受理上诉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注册办事处或住所地址确定。

捷克共和国的公司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居民公司和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的收入,还延伸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企业合伙人的利润份额。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

居民公司: 有义务就其全球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 仅就其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税率

标准税率: 2024 年起税期为 21%。此前税期为 19%。

红利特别税率: 对捷克税收居民从非居民取得的红利征收 15% 税率,除非享有免税待遇。

投资基金和养老金基金: 特定投资基金适用 5% 税率;养老金基金税率为 0%。

暴利税

该文件引入对大型银行和能源行业企业的临时性附加税,即在 2018-2021 年平均应税基数的基础上增加 20% 的超额利润部分征收 60% 的所得税附加税。因此,整体税率为 79%,2024 年和 2025 年为 81%。

其次,这些公司所得税措施从本地和全球两方面规范在捷克共和国的公司金融活动。

捷克共和国第二支柱(Pillar 2)下的最低税

捷克共和国法律已实施 GloBE 规则,涵盖以下内容:

  1. 基本规则: 所得纳入规则,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规定跨国集团收入低于最低税水平的情形。
  2. 低税支付规则: 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防止在低税率国家转移税基。

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国内增值税最低税率设为 15%。此举旨在确保全国所有经济主体适用同一税率。

第二支柱的适用条件

第二支柱规则适用于在捷克共和国有商业利益的跨国企业集团。当集团收入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的至少两个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达到或超过 7.5 亿欧元时,这些规则即生效。

附加条款

  • CbCR: 国家别报告过渡性安全港,为企业在新规则实施初期提供暂时性报告减免。
  • UTPR 安全港和 QDMTT(合格的国内最低补充税)安全港: 提供避免第二支柱下企业双重征税或低征税的条件,并有更灵活的过渡性条款。

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税基,构建针对跨国公司的非滥用税制,防止税基流失和利润外逃。

捷克共和国税收居民身份

捷克共和国国旗

在捷克共和国,税收居民身份在确定纳税范围时至关重要:

  • 税收居民 对其全球所得 纳税
  • 非税收居民 仅对在捷克共和国来源的收入纳税。

认定税收居民的标准包括:

  •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捷克共和国停留至少 183 天。
  • 在捷克共和国拥有永久居所或地址。

个人纳税义务

个人的纳税期间与日历年度一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税收和缴费义务:

对于税收居民:

  1. 个人所得税:
    • 实行 15% 和 23% 的累进税率。
    • 23% 税率适用于超过 CZK 1,867,728 的所谓超总收入部分。
  2. 社会保障缴费:
    • 雇员需缴纳工资总额 6.5% 的金额。
    • 设有 48 倍平均工资或 CZK 1,867,728(2022 年)的上限。
    • 按工资总额 4.5% 征收,无上限。

雇主义务:

雇主有责任从雇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和缴费,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

这些规定明确了居民与非居民在税收方面的责任,并规定雇主在税款和社会保险支付方面的义务。

非捷克税收居民的外国雇员纳税

所得税责任

非捷克税收居民的外国雇员若从捷克来源取得收入并纳入捷克社会保障体系,需按与居民相同税率缴纳所得税:

  • 累进税率为 15% 和 23%。

报税条件

非居民和居民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提交年度纳税申报:

  • 有来自多个雇主的收入。
  • 取得不同类型收入合计超过 CZK 6,000。

免于申报的情形:

  • 仅有一个雇主且每月已预扣税款的收入。
  • 已在来源处最终预扣税的收入。
  • 免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缴纳日期

个人所得税应在提交纳税申报的相同期限内缴纳。通常,纳税申报和缴款应在报告期次年 4 月 1 日前完成。

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缴费

纳入捷克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体系的外国雇员与税收居民一样,须缴纳相关缴费。这些款项由雇主从工资中代扣并缴入国家基金。

这些规则确保无论居民或非居民,只要在捷克共和国取得收入,都需为国家税收和社会保障体系缴费。

捷克共和国企业税收规定

主题 详情
企业税收身份 税收居民: 在捷克共和国注册成立或由捷克共和国管理的公司视为税收居民,因此须就全球收入纳税。
非居民公司: 仅就来自捷克来源的收入纳税,包括在捷克共和国常设机构的收入。
税种与税率 公司所得税: 标准税率 19%。某些投资基金适用 5% 优惠税率,养老金基金为 0%。
增值税(VAT): 一般税率 21%,部分商品和服务适用 15% 和 10% 的优惠税率。
消费税: 根据酒类、烟草、燃料等商品类别不同而定。
能源税: 各类能源适用不同税率。
财产税: 由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缴纳,税额取决于财产类型和地点。
道路税: 商用车辆按技术参数缴纳道路税。
预提税 对红利和利息等特定收入征收 5%、15% 或 35% 税率,除非双重税收协定另有规定。
雇主义务 个人所得税: 雇主须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障缴费: 按雇员应税收入 24.8% 缴纳,有上限。
健康保险: 按工资总额 9% 缴纳,无上限。
报税义务 预提税申报: 公司须根据捷克法律及适用国际条约申报并缴纳税款。

这些措施确保对企业运营活动、投资收入和财产使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征税,同时兼顾捷克共和国企业的国内和国际特征。

捷克共和国红利与利息的征税

红利征税

  1. 标准: 捷克公司支付的红利按 15% 税率征收。但根据双重税收协定和欧盟指令,该税可抵扣或免除。
  2. 欧盟母子公司指令:
    • 欧盟内部: 捷克居民子公司向另一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母公司支付的红利,如母公司持股不少于 10% 且持有不少于 12 个月,可免税。
    • 欧盟以外: 红利适用 15% 税率,如符合最低 12% 公司税或双重税收协定条件,可免税。

利息税收

预提税率: 向国外支付的外债利息按 15% 税率征税。如果适用双重税收协定,上述税率可以降低或免除。

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指令: 在欧盟内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根据该指令可免税,该指令已纳入捷克法律。

实际应用

支付股息或利息的公司: 必须非常注意每项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条件,以确定适用的税率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或豁免。

接收股息或利息的纳税人: 必须确保按照国际和国内法律及时正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这些税收措施在对外国来源收入征税和促进跨境商业与投资之间保持了适当的平衡。

捷克共和国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税收

特许权使用费税收的主要规定
预提税率: 捷克税务居民或外国公司捷克分支机构向国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 15% 税率征税。根据适用的国际双重税收协定,该税率可以降低或免除。
欧盟/欧洲经济区纳税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欧盟/欧洲经济区纳税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在满足指令规定的具体条件下,可在捷克共和国免税。
直接资本关系: 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资本关系,最低持股比例为 25%,且该关系须至少维持 24 个月。
豁免的附加条件:

收款人必须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受益所有人。

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归属于捷克共和国或第三国的常设机构。

需要捷克税务机关的特别许可。

离岸地区的特殊规则: 支付给在与捷克共和国没有双重税收协定或税务合作协定的离岸地区纳税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将按 35% 税率征税。
实际考虑:

企业应仔细安排跨境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支付结构,以实现最佳税负并获得潜在利益。

必须确认受益所有权,并确保与常设机构没有联系,以避免税负变化。

提前享受豁免需要规划,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欧盟指令满足所有文件和证据要求。

这些措施确保了对知识产权收入的适当征税,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国际性质和国家之间的协议。

跨境企业交易 – 捷克共和国税收法规

利息扣除的限制

债务与股本比率:

  • 债务与股本比率限制: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最高债务与股本比率为 6:1;其他公司为 4:1。超过这些限制的利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
  • 利息扣除的一般限制:上限为 EBITDA(税前息前折旧摊销前利润,按税收调整后)的 30%。
  • 适用于每年超过 8000 万捷克克朗的债务融资利息。

转让定价

税务机关严格监控关联方之间的转让价格。

价格必须符合市场条件(“独立交易原则”)。

如不符合,可能会对税基进行调整并处以罚款。

受控外国公司(CFC)

如果外国子公司被视为 CFC,则其利润可能需在捷克母公司纳税。

一家公司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 CFC:

  • 没有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
  • 几乎所有收入均为被动收入
  • 缴纳的外国税低于在捷克应纳税额的一半

税务居民身份

由捷克共和国控制或在捷克共和国具有实际管理地的公司将被视为税务居民,并需就全球收入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

与知识产权使用相关的向国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 15% 预提税率征收,可根据国际协定减免或免除。

对公司的建议

仔细规划资本和融资结构,以在满足税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最低税负。

定期审查转让定价,并保存相关文件以证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性。

对于涉外交易,考虑欧盟指令和双重税收协定,有可能避免双重征税并降低税务风险。

捷克共和国国际贸易税与关税

关税
进口: 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到捷克共和国的货物需缴纳关税,关税根据欧盟关税表确定,取决于货物的欧盟HS分类。
出口: 捷克共和国出口不征收关税,鼓励捷克商品进入国际市场。
增值税(VAT):

货物出口: 向欧盟内或欧盟外出口货物不在捷克增值税范围内,因此对本地企业更具吸引力。

货物进口: 从欧盟以外进口的货物同样需缴纳捷克增值税。本国生产商和进口商处于同一起跑线,形成公平竞争环境。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口货物,当由捷克纳税人进行进口时,也需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与消费税程序分离: 处于关税制度下的产品不得同时处于消费税缓税程序下。分离对于创建税收政策一致性和控制需缴消费税的货物至关重要。

双重税收协定: 捷克共和国与约 90 个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包括大多数欧盟国家和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中国。这些协议减轻了捷克公司在国外获得收入的税收负担,并促进了双向投资。
对企业的建议:

对于跨境贸易商,应同时考虑关税和税收方面的优化。

向合格的海关法律和税务顾问寻求建议,以便在适用时享受税收优惠并降低跨境交易风险。

审查关税和消费税的条款以及国际双重税收协定在每笔交易中的机会。

RUE 客户支持团队

Leo

Leo Wang

“嗨,如果你正在寻找开始你的项目,或者你仍然有一些担忧,你一定可以联系我寻求全面的帮助。 联系我,让我们开始你的创业.”

联系我们

目前,我公司的主要服务是金融科技项目的法律和合规解决方案。 我们的办事处位于维尔纽斯、布拉格和华沙。 法律团队可以协助法律分析、项目构建和法律监管。

Company in Czech Republic s.r.o.

注册号码: 08620563
安诺: 21.10.2019
电话: +420 777 256 626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 Na Perštýně 342/1, Staré Město, 110 00 Prague

Company in Lithuania UAB

注册号码: 304377400
安诺: 30.08.2016
电话: +370 6949 5456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 Lvovo g. 25 – 702, 7th floor, Vilnius,
09320, Lithuania

Company in Poland
Sp. z o.o

注册号码: 38421992700000
安诺: 28.08.2019
电话: +48 50 633 508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 Twarda 18, 15th floor, Warsaw, 00-824, Poland

Regulated United
Europe OÜ

注册号码: 14153440
安诺: 16.11.2016
电话: +372 56 966 260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地址: Laeva 2, Tallinn, 10111, Estonia

请留下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