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的商业公司指任何具有有限责任的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位合伙人通过认购注册资本参与出资。在此情况下,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具体金额以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时商业登记簿所载注册资本为准。
相较于其他公司类型,其注册流程最为简便,因此这类公司备受欢迎。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董事会成员是公司最重要的职位之一,因此必须充分了解该职位的权利与义务。每家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配备董事。董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管理机构,代表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负责公司管理,并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因此,仅有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法律行为能力者方可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或多名董事。与合伙人不同,执行董事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
执行机构亦可为法人实体,但须指定一名经商业登记簿登记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
由于其权限范围广泛,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时会被误认为捷克公司的所有者。实际上,在小型企业中,经营者与所有者通常为同一人;而在大型企业中,二者通常是不同的人。
| 责任事项 | 具体内容 |
| 善管职责 | 管理人须忠实履职,具备充分经验,并以高度谨慎态度执行任务。 |
| 召集全体会议的权力 | 经理人负责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全体会议,通常在春季举行,但应合伙人要求可随时召集。 |
| 通知合伙人的义务 | 经理须向合伙人通报公司管理情况及所有影响公司的重大事实。 |
| 会计记录维护义务 | 经理人负责妥善维护会计账簿,并须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提交财务报表。 |
| 合伙人名册维护义务 | 管理人须及时更新合伙人信息,包括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 |
| 文件副本提交义务 | 董事须将资产负债表、年度报告等文件提交至公司文件存放处。 |
| 破产申请义务 | 若公司面临财务困境,管理者须采取预防破产措施并及时提交破产申请。 |
| 合同签订与雇员聘用 | 管理人员可代表公司行事、雇佣员工并作出财务决策。 |
| 授权合同签署人 | 董事可授权他人签署合同或代表公司行事。 |
| 履行职责的报酬 | 薪酬权利并非自动产生,必须在规范经理与公司关系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 |
捷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每位合伙人依法享有特定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参与决策的权利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之一是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该权利具体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所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以及被选举进入公司管理机构的权利。
合伙人的表决权重由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决定。因此相较于持股较少的合伙人,持股比例越高的合伙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影响力越大。
| 权利与义务 | 说明 |
| 分享利润与清算剩余的权利 |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清算剩余款项。 |
| 知情权 | 股东有权获取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相关信息,该权利不受持股比例限制。 |
| 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 合伙人可通过“公司诉讼权”(actio pro societate)以公司名义向承包商追索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
| 出资义务 | 合伙人须至少向公司出资1克朗,为提升信誉建议增加出资额。可在公司注册前全额退还出资,或在五年内部分退还,但注册前必须退还至少30%。 |
| 补充支付义务 | 经济困难时期,合伙人可追加货币出资,该款项作为准股本支持公司运营。 |
| 忠诚义务 | 合伙人须以公司利益为行动准则,并对内部事务保密。违反此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声誉或利润。 |
在忠诚义务框架下,合伙人还负有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义务。例如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或争取其他股东及公司本身的协作来履行该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股本作为核心权益要素,代表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总额。通常股本保持固定,但特定情形下可进行增减。
捷克公司法定资本的增加方式
- 通过承诺追加已缴存的预缴款项或支付新预缴款项
- 利用公司自有资本投入
- 通过增加法定资本履行合伙人出资义务
在现有现金出资全部缴足前,仅可通过现金出资增加注册资本。若以非现金资产增资,则无需待现有出资缴足即可实施。当注册资本通过货币出资增加时,股东可通过承担出资义务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协议,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承担出资义务。
认缴承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签名须经正式认证,该声明自交付公司时生效。
通过自有资金增资授权资本
股东大会可决议以公司普通、特别或中期财务报表中反映于权益的自有资金增加股本,但该等资金若属专项用途且公司无权变更其用途时除外。不得依据中期财务报表将净利润用于增加股本。增资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的差额。若股东大会依据的财务报表部分已由审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股本仅可通过自有资金增资。若以自有资金增加法定资本,股东出资额须按原出资比例相应调整,除非章程规定增发股份且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若按此方式发行新股,所有合伙人须按其原有股份比例获配新股。
股本缩减
经公司股本缩减决议通过后,各股东出资额按原出资比例相应缩减。若股东存在其他出资、其股份已被注销或公司已作废其股票,则股本缩减决议可能导致该股东出资被没收。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后,股东大会可决议按非均等比例减少出资额。董事须于决议通过后15日内,在30天内连续两次公告股本减少决议。在此期间,董事须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其债权产生于股东大会决议减资之前),要求其在最后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应向依法登记债权并提供充分担保的债权人支付债权金额,除非与债权人另有约定。股本减少之效力自新股本金额登记于商业登记簿时生效。仅当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或公证人方可将股本减少事项登记于商业登记簿:
- 证明第236条第2款规定期限届满,且无债权人于该期限内申报债权;
- 公司已提交声明,确认不存在有权要求担保或清偿债权的债权人;
- 公司经证实的亏损额至少等同于为弥补亏损而减少的法定资本;
- 已证实债权已获清偿或存在充分担保,或依据第237条第1款达成的协议已生效;
- 提交了公司与有权获得债权清偿或担保的债权人之间有效的协议,以行使该权利;或
- 依据§238通过法院命令证明担保充分有效。
若公司作出第2款b项所述声明或达成第2款e项所述协议,则无需遵守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时限(即须在决议通过后15日内,以间隔30天的方式连续刊登两次股本削减决议公告)。
公司仅在股本减少登记于商业登记簿后,方可处置股本减少对应金额。
基本原则
股本减少时,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若公司为弥补亏损而减少股本,则债权人保护条款不适用。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减法定资本,该决议须经公证。
捷克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总经理和股东大会,此为法定必设机构。监事会可自愿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机构为总经理。可设一名或多名总经理。若仅设一名,该总经理单独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行事。若设多名董事,可单独或共同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行事,或仅在特定情形下(如签订合同时)集体行事。若设多名执行董事,亦可组成集体机构(如执行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社团法人全体会议经公证人见证,对涉及法人存续的所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若社团法人成员决定增设监事会且公证人在记录中载明此项,则须在章程中明确监事会成员人数,并选举监事会成员。唯有如此,该机构方有权行使监督职能。
捷克共和国SRO注册资本规定
SRO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尽相同,常见注册资本为20万捷克克朗或10万捷克克朗。当前SRO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捷克克朗,最高限额不受限制。此项变更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在公证处办理,届时可增减股本。公司设立时,公证员通常建议设定高于1捷克克朗的股本。首先,任何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具备覆盖成本的资金,不仅用于设立及商业登记,还需保障日常运营及业务开展。在存续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数可变动,每位合伙人出资额不得低于1捷克克朗。增减合伙人数最简便的方式是转让公司股份。亦可通过增加股本吸纳新合伙人,此类操作需公证员在场。

捷克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架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总经理和股东大会作为法定机构。监事会可自愿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机构为总经理。可设一名或多名。若仅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单独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行事。若设多名董事,他们可单独或共同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行事,或仅在特定情形下(如签订合同时)共同行事。若设多名执行董事,他们亦可组成集体机构,例如称为执行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SRO股东大会经公证人见证,对涉及公司存续的所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若SRO合伙人决定增设监事会且公证人在记录中载明此项,则须在章程中明确监事会成员人数,并选举监事会成员。唯有如此,该机构方有权行使监督职能。

捷克共和国SRO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社团组织(SRO)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常见注册资本为20万捷克克朗或10万捷克克朗的公司。当前社团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捷克克朗。最高限额不受限制。股东大会可通过公证处决议增减股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公证员通常建议设定高于1捷克克朗的股本。首先,每家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具备资金以覆盖不仅是设立和在商业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成本,还包括日常运营及自身业务的开支。在存续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数可变动,每位合伙人出资额不得低于1捷克克朗。增减合伙人数最简便的方式是转让公司股份。亦可通过增加股本吸纳新合伙人,此类操作需公证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