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由多部法律规管,专利授予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要求的技术发明。
专利:定义及法律要求
专利 可授予技术领域的新发明,这些发明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并且可以在工业中应用。专利保护不包括与公共政策相违背的发明,以及某些其他类型的发明(如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法律要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步骤,并且具有工业适用性。保护的例外包括人类和动物的治疗方法,以及植物和动物品种。
专利注册
国家注册:专利申请需提交至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IP Office)。
欧洲注册:可通过欧洲专利局(EPO)或工业产权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国际注册: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提交申请,该体系允许在150多个国家保护专利。捷克公民在提交国际申请时可享受90%的注册费折扣。
执行与救济
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专业机构可对侵权方提起诉讼。
诉讼包括以下请求:
- 终止侵权行为。
-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 提供精神赔偿(如金钱赔偿或判决公告)。
刑事起诉:根据侵权性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保护期限
捷克共和国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专利有效须缴纳年度费用,从第一年的1,000捷克克朗增加至最后一年的24,000捷克克朗。
这些保护机制和法律工具确保专利权人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能有效保护其发明,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
捷克共和国商标
在捷克共和国,商标受国家法律规管,同时考虑欧盟及国际协议的要求。商标注册和保护的主要方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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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与法律要求 |
根据欧盟指令(EU) 2015/2436的转置,商标不再需要图形表示。商标必须以能够清晰、准确识别其所有者获得保护对象的方式呈现。 要求:商标必须能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可接受的商标形式包括文字、名称、图像、商品或包装形状、声音,甚至多媒体和全息商标。 商标必须具有唯一性,且不得误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2. 商标保护 |
国家注册:商标必须在工业产权局(IP Office)注册。 国际注册: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该体系允许在近100个国家保护商标,包括捷克共和国。 欧盟注册:如需在欧盟内获得保护,可通过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 知名商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受保护。 未注册商标:如能证明其在市场上的先前使用,也可受到保护,这类似于不正当竞争原则下的保护概念。 |
3. 执行与救济 |
版权所有人、被许可人或专业机构可对侵权方提起诉讼。 救济措施包括: – 终止侵权行为。 – 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金钱赔偿或判决公告)。 刑法也可提供保护。 |
4. 保护期限及续展 |
商标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可每10年续展一次。 续展费用: – 个体商标 2500捷克克朗。 – 集体商标 5000捷克克朗。 |
这些法律机制为捷克共和国的商标所有人提供了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强有力法律保护。
捷克共和国注册设计
注册工业设计(设计)在捷克共和国受知识产权法规管,可保护产品的外观。
定义
设计是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包括形状、颜色、纹理、材料及装饰等特征。
设计若符合以下条件,可注册并受保护:
新颖:此前未向公众公开。
独特: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个性特征。
注册
国家注册:工业设计通过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IP Office)注册。
欧盟注册:工业设计也可作为注册社区设计(RCD)在欧盟范围内注册,通过EUIPO完成。
国际注册申请可通过海牙国际工业设计注册体系提交,覆盖70多个国家。
执行与救济
救济措施与专利类似:
- 注册设计所有者可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设计并赔偿损失。
- 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判决公告。
保护可通过民事和刑事法律实现。
保护期限及续展
注册工业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
可连续续展,每次5年,最长至25年。
续展费用:首次续展为3000捷克克朗,之后每次续展增加3000捷克克朗。
这些设计保护机制确保所有者在捷克国内及欧盟范围内保护产品独特外观。
捷克共和国未注册设计
在捷克共和国,未注册工业设计没有独立法律规制,但在某些情况下,可通过其他知识产权或竞争法机制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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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法律要求 |
未注册工业设计在捷克共和国没有特别立法直接规制,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通过其他法律间接获得保护。 一种保护方式是先使用权,类似普通法中的“冒充”(passing off)概念,公司若最先在商业中使用设计并获得足够认可,可保护该未注册设计。 |
执行与救济 |
若他人使用未注册设计,设计所有者可通过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权利。 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如能证明第三方使用了已商业化的设计,可提起侵权诉讼。 救济类似注册对象侵权: 停止使用。 赔偿。 精神赔偿(如判决公告)。 |
保护期限 | 由于未注册设计未受捷克具体法规约束,因此没有官方保护期限。但通过其他法律工具(如不正当竞争或商标法)获得的保护可能是临时性的,取决于设计的具体使用及市场认可度。 |
因此,未注册设计的保护仅在特定情况下,并且有商业使用证据时才可预期。
捷克共和国版权
捷克共和国的版权由符合欧盟法规及国际协议的法律规管。版权保护独创作品,并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定义及法律要求
版权保护所有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这些作品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并以客观可感知的形式表达,包括书籍、音乐、绘画、雕塑、电影、摄影、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
作品要受版权保护,必须独创。独创性意味着作品由作者本人创作,是其创造性劳动的结果。
保护
自动保护:作品从创作之日起自动受版权保护,无需注册或任何形式手续。版权自作品首次发布或以任何客观可感知形式表达时生效。
软件和数据库也作为文学作品受欧盟法律保护。
执行与救济
权利人(作者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可要求侵权方停止非法使用作品、赔偿损失并提供精神赔偿。
救济措施类似专利:
- 停止侵权。
- 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如金钱赔偿或判决公告)。
如侵权严重,版权亦可通过刑法保护。
保护期限及延续
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在世期间及其死后70年,适用于所有受保护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
若为共同创作,则保护期至最后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后70年。
作品保护在作者去世后继续,继承人或受让人享有作品使用的专有权。
因此,在捷克共和国,版权在作者生前及其去世后较长时期内提供完整保护,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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