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的电子商务 受多项立法法规的监管,这些法规涵盖了在线商业的各个方面,从合同的签订到电子签名的使用。主要的立法规定包括《民法典》、关于电子身份识别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以及欧盟法规。
主题 | 描述 |
商业合同 |
在捷克共和国,《民法典》规范了供应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远程商业合同。这包括通过在线商店、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远程通信方式达成的任何交易。 对于金融服务,存在 特殊规定 管理远程销售,因为金融领域需要对消费者提供额外保护。 |
电子签名与身份识别 |
电子签名受《电子身份识别(eIDAS)条例》(EU 910/2014)监管,该条例适用于整个欧盟,包括捷克共和国。根据该条例,电子签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签订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国家法律如 第297/2016号法案 和 第250/2017号法案 补充了欧洲要求,规范捷克共和国的 信任服务 和 电子身份识别。这些法律规定了电子签名创建和验证服务提供者以及电子身份系统的规则。 |
电子服务提供 |
第480/2004号法案(经修订)规范了 信息社会服务 和 商业通信。法律监管在线广告、商品和服务推广,以及互联网平台和服务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还规定了 商业通信的发送,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通信方式,需遵守数据保护和隐私规定。 |
消费者保护 |
第634/1992号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了在线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远程销售。该法还实施了 消费者争议解决指令(2013/11/EU) 的规定,简化了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争议解决流程。 ADR与ODR:消费者保护法还支持替代性争议解决(ADR)和在线争议解决(ODR),使消费者能够比法院更快、更经济地解决在线购买问题。 |
在线平台缺乏特定监管 |
目前,捷克共和国 没有专门法律 规范在线平台与使用其进行营销或销售商品的商家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这些关系受捷克 竞争保护法 的一般规定约束。 在在线平台的不公平行为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情况下,商家可以依据该法提起诉讼。例如,当在线平台提供不公平条件或限制某些卖家的市场准入时。 |
捷克电子商务立法考虑了欧洲指令和法规,确保消费者和企业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允许使用现代技术,如电子签名和身份识别。
捷克共和国广告法规
捷克共和国的广告 受 第40/1995号法案 监管,该法案涵盖广告活动的一般规则,并禁止使用不正当的广告手段。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广告行为公平透明。
广告的基本要求
禁止的广告类型:
- 虚假广告:广告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歧视性广告: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理由的任何歧视性广告。
- 违反道德的广告:禁止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或含有恐惧、暴力和侮辱人类尊严元素的广告。
特殊限制:
- 某些产品的广告适用单独且更严格的规定,例如 酒精、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和博彩。例如,酒精广告不得面向未成年人,也不得鼓励过度消费。
数字广告
电子广告的监管:广告法包含数字广告的规定,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分发的广告。数字广告的基本要求:
- 消费者必须明确同意接收促销材料(例如邮件)。
- 必须注明赞助商并标明推广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目的。
社交媒体广告和网红营销:
- 网红营销需遵守特定规则,要求 网红 清楚标示其内容的商业性质。任何未声明的产品广告都被视为 不正当商业行为。
- 网红应考虑目标受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并避免操控儿童对名人或偶像的信任。
面向儿童的广告
儿童保护是广告法的重点之一。广告不得:
- 利用儿童对网红或偶像的信任。
- 包含可能对儿童产生负面心理或情绪影响的元素。
- 鼓励参与赌博或使用烟草及酒精产品。
特定行业规则
如 药品、健康服务、博彩及金融服务 的广告有更详细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潜在伤害。例如:
- 医疗产品广告必须清晰标注,且不得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 博彩广告受到限制,以减少对未成年人或易受影响人群的风险。
因此,捷克共和国的广告活动必须遵守一般和特殊规则,确保透明度并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行为,特别是针对易受影响的群体。
捷克共和国直销法规
捷克共和国的直销 受到消费者保护和电子商务法规的严格监管,要求符合多项条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确保商业活动的透明性。
主题 | 描述 |
消费者同意 |
直销 仅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 进行。这意味着消费者必须明确、自愿地同意接收商业通信,无论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还是其他电子方式。 通常,同意在购买产品时获得,消费者自愿同意接收公司促销材料。 消费者必须能够随时 退订新闻邮件。每条商业通信都必须提供 清晰、简便且免费的退订选项。 |
商业信息 |
任何含有直销内容的消息必须 清楚地标识为商业信息。这意味着接收者必须立即明白消息与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有关。 信件或消息应识别 发送者,并提供消费者如何联系公司以退订的方式。 |
促销和竞赛 |
促销活动(如折扣、促销或竞赛)必须符合广告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要求。 禁止“诱饵-调换”广告(bait-and-switch),即宣传中提供的产品实际不可购买(例如故意限制库存)。 消费者竞赛是允许的,但需满足若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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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商业行为 |
任何形式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包括 虚假广告 或 操控消费者,均被严格禁止。 公司必须确保 广告产品可供应,并且不得误导消费者关于促销或特价信息。 |
数据保护 | 根据 个人数据保护法 并遵循 GDPR 规定,公司需获得处理个人数据用于营销的同意,包括使用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商业信息的许可。 |
因此,捷克共和国的 直销活动 需要高度关注消费者保护和法律合规。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严重罚款和法律责任。
捷克共和国数据保护
捷克共和国的数据保护 受国家法律和欧盟法规双重监管,主要法律为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EU) 2016/679),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捷克共和国,GDPR由 第110/2019号法案 补充,规范欧盟成员国可自行规定的数据保护事项。
主题 | 描述 |
GDPR下的数据保护关键点 |
数据处理同意:GDPR要求个人数据仅在有合法依据时收集和处理。其中一种依据是数据主体的明确 同意,必须自愿、知情且明确。 数据主体权利:捷克公民(及其他欧盟公民)拥有广泛的个人数据权利,包括:
儿童个人数据处理:处理儿童数据需特别注意,并有额外规定。例如,16岁以下儿童需父母或法定代表人同意。 |
第110/2019号法案的国家特殊规定 |
科学与历史研究:法律规定了为科学、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处理数据的条件,平衡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捷克的数据保护必须考虑言论与信息自由权。 国防和安全数据处理:对国家安全和国防的数据处理有单独规则,GDPR允许成员国制定特殊要求。 刑事诉讼:法律还规范刑事诉讼中的数据处理。 |
国际协议 | 捷克共和国是1981年 斯特拉斯堡个人自动数据处理保护公约 的签署方。该公约制定了国际数据保护标准,并规范跨境数据传输。 |
产品责任 |
除了数据保护规定,捷克法律还将 99/34/EC指令(产品缺陷责任) 纳入 民法典。法律对制造商和进口商在产品缺陷造成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负有 客观责任。赔偿额度超过 €500 时可获得赔偿。 如果能证明缺陷非制造商或进口商责任(如产品上市后损坏),则可免除责任。 提起索赔的时效为 三年(自受害人知晓损害及被告身份之日起)和 十年(自产品发布之日起)。 |
因此,捷克共和国将欧洲和国际标准整合到其数据保护和产品质量体系中,为公民和消费者权益提供高水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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