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公司清算

立陶宛公司清算——指终止法人实体。可清算无债务的公司,或在公司所有者同意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清算。Regulated United Europe 为以下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公司提供清算服务:

  • 封闭式股份有限公司(CJSC);
  • 小型合伙企业(MB);
  • 个体企业(IC);

公司清算通常需要约 3–4 个月时间。Regulated United Europe 可完全以远程方式提供该服务。

立陶宛公司清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 向主管机关完整准备并提交清算文件
  • 代表公司与注册中心、SODRA、税务监察机构以及债权人沟通
  •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布清算通知
  • 就员工解聘、清算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资产出售或转移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

立陶宛公司清算步骤

  • 需准备法人参与人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
  • 需向注册中心提交文件,申报公司进入清算状态;
  • Regulated United Europe 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告清算;
  • 我们的员工将就员工解聘、债权人通知及财产清点问题提供建议;
  • Regulated United Europe 将就立陶宛公司不动产的出售或转移提供咨询;
  • Regulated United Europe 将代表贵公司与税务机关(IRS)及 SODRA 沟通;
  • Regulated United Europe 将代表贵公司与债权人沟通;
  • 我们将就清算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供建议;
  • 出具清算证明;
  • 协助公司在注册中心完成注销。

公司清算是如何进行的?

当清算公司的计划成为现实并作出关闭法人实体的决定后,将任命一名清算人。清算开始日期可以顺延至未来的某一日期,但不得追溯既往。公司的全部职能和经营权力自此移交给清算人,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随之终止。清算首日,清算人必须公告清算开始,注册中心登记公司法律状态为“清算中”。所有移交给他人的文件均须标注为清算中的公司文件。

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必须首先清偿公司债权人。仅在完成该步骤并确认公司不存在法律纠纷后,股东方可领取其分红。随后,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资产。资产分配比例取决于各所有者持有的股份比例,按相同比例进行分配。

在至少一名所有者已收到其资产份额之前,公司清算决议可以撤销。一旦发生该情况,清算即不可取消。取消清算的意图必须立即通知法人实体登记册。

立陶宛公司清算类型

公司清算或关闭可由公司所有者(IĮ)发起,或由股东大会(UAB)作出一般性决议。清算人必须为自然人,负责执行清算及相关流程。

如公司因破产而被清算且法院判决生效,则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后续清算工作。即使破产程序未经过法院,仍需指定破产管理人。

关于清算你需要了解的事项

公司清算过程较为复杂,因为许多义务具有长期性,关闭公司往往与既有义务相冲突。相比之下,创办新企业在法律上更为容易,因为其从“清白”的历史开始,没有既有义务或负债。

当多数业务流程已完成、第三方不存在索赔时,清算过程更快且更简便。为确保流程顺利并避免损失,您可随时咨询 Regulated United Europe,其团队每天处理类似情况,可为您提出合适的策略。

公司清算的主要因素

当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也必须进行清算。当然,破产公司的清算流程略有不同,所有清算程序均由破产受托人执行。其接管破产公司的管理并处置其资产。

下一步是出售公司资产,通常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有时,如对双方均有利,也可与债权人进行资产抵偿。破产受托人致力于满足债权人的索赔。现有资产可被出售,但有时仍会存在废弃物、危险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在清偿债权人、缴清所有税款并解除债务后,如仍有剩余资产,则返还给所有者。需保留的文件由破产管理人移交至档案机构,并保存相应期限。

仅在上述所有工作完成、并编制完成报告且提交给相关主管机关后,破产公司的清算方被视为完成。

清算立陶宛公司所需文件

  • 清算开始及结束时的财务报表。
  • 公司设立文件、公司章程/规章。
  • 证券报告。
  • 清算人信息(姓名、个人代码、申报居住地)。
  • 公司人事相关文件(录用/解聘申请、无薪假申请、录用/解聘命令、无薪假命令、劳动合同、薪资计算文件、劳动合同登记簿)。

立陶宛公司清算人的职责

公司清算与清算人密不可分,其在该过程中承担极其重要的工作并处于关键地位。立陶宛公司的清算人可由股东选举产生,也可为此召开会议,或由注册中心主动任命。

清算人必须向注册中心提交文件,以确保流程的连续性。启动清算所需文件包括:

  • 强调清算必要性的股东证明。
  • 向法人实体登记中心提交的公司注销申请。
  • 需签署 UAB 的清算契约。
  • 清算人需取得 VHI 出具的证明,表明 UAB 无债务。
  • 需妥善办理提交给主管机关文件的认证,并将其送交公司所在县的数据档案馆。

仅在公司无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清算。如立陶宛公司存在债务,须先宣告破产,随后启动清算程序。

立陶宛共和国股份公司法 —— 第 73 条

  1. 公司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清算事由进行清算。
  2. 公司清算决议可由股东大会、法人实体登记册管理人或法院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下作出。当清算决定由法人实体登记册管理人作出时,公司清算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由登记册管理人主动清算法人的规定。
  3. 股东大会不得就资不抵债公司的清算作出决议。
  4. 如因破产原因,公司应依照《法人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5. 股东大会或法院在作出公司清算决定后,有义务选举(任命)清算人。
  6. 自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清算决议之日起,公司取得“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人被选举(任命)后,取得公司负责人及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公司负责人及董事会在清算人任命后即丧失其权力。股东大会可依本法规定的程序召开。
  7. 清算公司在与他人往来中使用的文件应标明其法律状态“清算中”。
  8. 股东大会可指定清算决议生效的其他日期(不同于决议通过之日),但不得早于清算决议通过之日。
  9. 如清算依据为公司设立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应在期限届满前不迟于 3 个月作出清算决定并选举清算人,或作出延长经营期限并修改章程的决定。在此情形下,公司在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取得清算中公司的地位。如股东大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选举清算人,持有不少于全部表决权 1/10 的股东以及法人实体登记册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任命清算人。
  10. 清算人应在章程指定的公告来源中至少间隔 30 天公告清算三次,或在章程指定的来源中公告一次并书面通知公司全部债权人。公告或通知应包含《民法典》第 2.44 条规定的公司全部信息。
  11. 清算人应不迟于首次公开公告清算之日向法人实体登记册管理人提交确认公司清算决定的文件及个人资料。
  12. 在公司清算中,已认购但未缴纳股份的人员应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程序缴纳出资。仅在公司清算依据为依《民法典》第 2.114 条确认公司设立无效且公司能够清偿对债权人的义务时,方可免除其未缴纳出资的责任。
  13. 清算公司应依《民法典》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预先清偿债权人。在清偿债权人后,应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累计股息。剩余资产按股东持股的面值比例分配。日后发现的公司资产亦按同样方式分配。如公司股份赋予不平等权利,分配财产时应予以考虑。
  14. 在完成本条第 10 项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不少于 2 个月,方可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15. 如就公司债务偿还存在法律争议,在法院解决争议并完成债权清偿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16. 取消公司清算的决定可由股东大会或作出清算决定的法院作出。如至少一名股东已收到清算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则不得取消清算。
  17. 确认公司清算决定及取消清算的文件应提交至法人实体登记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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