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加密货币法规
如今,德国拥有独特且快速成熟的加密货币业务监管框架,并辅以管理经济活动的一般法规。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 负责执行国家和欧盟法规。 它们尚未完全统一,因此,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每个加密业务非常重要,以便确定正在使用的加密资产被归类为哪些受监管项目以及适用哪些法律。
BaFin 通常在以下立法框架内评估加密业务:
- 如果代币构成金融工具 – 德国证券交易法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MiFID 2)
- 如果代币构成证券 – 德国证券招股说明书法
- 如果代币构成资本投资 – 德国资本投资法
尽管国家和欧盟层面的加密法规仍在制定中,但 2022 年 12 月,BaFin 总裁马克·布兰森 (Mark Branson) 紧急敦促对加密行业进行全球监管,旨在防止洗钱、保护消费者并最终维护 国际金融稳定。 这表明德国正在将基于加密货币的服务视为一个合法且有价值的行业,可以与国际层面的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起发挥作用。
德国加密货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受益:
- 根据 2021 年彭博创新指数(考虑到研发支出、高科技公司的存在以及其他相关指标),德国在全球最具创新力的国家中排名第四
- 清晰、稳定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可在国际层面建立对加密货币业务的信任
- 德国以各种投资激励措施(包括研发补助金)而闻名
- 德国市场广阔(超过 82 万人),在许多情况下,它还向欧盟其他国家敞开了大门
- 德国致力于防止双重征税,因此与约 90 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
加密资产的定义
根据第1(11)条第1句的含义。 德国银行法第 10 条规定,加密资产也是金融工具。 在《德国银行法》第 1 (11) 条第 4 句中,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既没有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也没有担保,并且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但在 以协议或实际做法为基础,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作为交换或支付手段或用于投资目的,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转移、存储和交易。
根据 德国银行法,以下项目不被视为加密资产:
- 《德国支付服务监管法》第 1 (2) 条第 3 句含义内的电子货币
- 满足在有限网络中使用的支付系统要求或用于社会或税务目的的产品范围和工具非常有限的货币资产,或仅用于电子通信服务情况下的支付交易
- 与发行人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纯电子凭证,以换取等值金额,其目的仅是在赎回时获得与发行人相关的经济功能,不可交易且不可交易。 t 以价值或会计术语反映任何准投资者对代金券绩效或发行人或第三方一般业务发展的期望
- 多合作伙伴计划中的电子代币无法进行交易,不适合作为一般交换和支付手段,或者不打算以这种方式使用
考虑到金融工具的类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根据特征,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德国银行法》第 1 (11) 条第 1 句的含义,加密资产也可能属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 具有交换或支付功能的代币已被定义为第 1 (11) 条第 1 句含义内的记账单位。 德国银行法第 7 条。 然而,加密资产的定义还包括用于投资的代币。 例如,根据第 1 (11) 条第 1 句第 1 款,证券代币和投资代币也可以归类为债务证券、投资产品或投资基金。 德国银行法第 2、3 和 5 条。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在德国,法律要求每家加密货币公司都制定内部运营政策,以检测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交易。 这些政策的运作方式应该不仅保护加密货币公司的声誉和财务实力,而且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尽管德国联邦银行不具备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能力,BaFin 预防洗钱部门全面负责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规的执行。
BaFin 的任务是确保所有受监管的企业遵守以下立法规定的规则:
- 反洗钱法
- 银行法
- 《保险监督法》
- 《支付服务监管法》
- 投资准则
这些法规允许通过使用风险评估等预防措施来确保商业交易的透明度。 根据《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责任公司必须根据业务类型和范围具备风险管理功能。 它包括根据《反洗钱法》第 5 条规定的风险分析流程和根据《反洗钱法》第 6 条规定的内部风险措施。 这些是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基本规则。
加密货币企业还必须遵守客户尽职调查规则。 除了识别客户、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以及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之外,检查他们是否是政治人物、政治人物的亲属或已知的亲密伙伴也很重要。 此外,每次业务关系的目的和类型不完全明显时,都必须澄清。
必须持续监控业务关系或处理的交易。 加密货币公司等责任企业必须确保按照既定程序及时更新相关文件和信息。 这些措施可以追溯现金流并识别可疑的商业交易。 因此,负责任的企业需要通过获取更多信息来调查此类交易。 一旦发现犯罪交易事实,必须立即通知中央海关总署金融情报部门。
加密货币交易业务的监管
提供将加密资产兑换成法定货币(反之亦然)以及兑换成其他加密资产的服务的公司被视为受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立法管辖的金融服务机构,因为根据《反洗钱法》第 1 (11) 条第 1 句的含义,加密资产可能是金融工具。 德国银行法,具体取决于其具体特征。 可归类为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交换属于《德国银行法》第 1 (1) 条第 2 条、(1a) 第 2 条银行和金融服务交易清单的范围。
加密货币托管业务的监管
通过 2019 年 12 月 12 日实施第四号欧盟反洗钱指令修订指令(修订指令)的德国法案,加密货币托管业务被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引入。根据第 1 (1a) 条第 2 句, 德国银行法第 6 条将加密托管业务定义为对加密资产或用于为他人保存、存储或转让加密资产的私人加密密钥进行托管、管理和保护。
这些变化涉及九项法律和五项法定命令的修正案。 它们涵盖了扩展的 AML/CFT 要求的实施,包括受 AML/CFT 法规约束的业务领域数量的增加,特别是在加密货币业务中。 还详细介绍了公众访问欧洲透明度登记册和报告差异以及引入报告交易中可疑活动的要求等方面。
德国电子证券法
德国正在效仿其他欧洲国家的榜样,朝着使证券非物质化的法律迈进。 2021年6月,德国《电子证券法》生效。 该法改革了德国证券立法和相关监管立法。 通过建立电子证券,德国立法者落实了政府区块链战略的要点之一以及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和联邦财政部发布的电子证券联合白皮书。
此外,《德国电子证券法》是一项综合法案,改变了以下监管框架:
请记住,根据所使用的加密资产的目的和特征,这些金融法也可能适用于您的加密业务。 此外,立法者还采用了一项选项,以促进通过该法规引入加密基金,这些基金是通过加密证券登记册发行的单位证书。 此类法规将由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以及联邦财政部发布。 在澄清各种初步法律问题后,德国电子证券法的范围很可能会扩大到包括其他投资类别。
德国电子证券法允许两种类型的电子证券登记册:中央证券登记册和去中心化加密证券登记册,它们通常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运行。 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电子证券被归类为《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定义中的财产。 因此,电子证券的转让一般将继续受《德国民法典》条款的管辖。
德国电子证券法还允许发行不记名债券作为进入加密证券登记册的加密证券。 立法者并没有将自己限制在某一特定技术上,而是旨在为市场创新腾出空间。 与此同时,德国电子证券法的规定与金融科技行业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发行证券的举措明确一致。 这些概念应该有助于创建安全、分散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也旨在记录证券交易。
在此过程中,目标是让该技术取代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托管银行。 仅当发行人不寻求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的可交易性时,这才应与加密证券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德国电子证券法第 12 (3) 条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记账式证券概念相联系,而对于加密证券则不可能。 因此,由于欧洲法律的要求相互冲突,目前不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可交易性。
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BaFin 有义务保存加密货币证券登记册,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并确保市场活动透明、无摩擦且不妨碍市场诚信。 为此,立法者将加密证券注册定义为《德国银行法》含义内的金融服务。 维护寄存器的过程可以是自动化的并且基于算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子证券只有进入登记册后才存在。 自 2021 年 6 月起,加密货币证券注册商可以申请必要的授权。 一旦获得授权,注册机构就可以建立加密证券登记册,其目的是列出加密证券。
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第 20 (3) 条的要求,BaFin 将在其网站上发布加密证券的公开列表。 将来,该列表将仅包括发行人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第 20 (1) 条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加密证券登记册中的条目或修改,并且发行人已通知该证券 BaFin 此类出版物。 该名单仅供参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新的欧洲统一加密货币法规
欧盟一直在努力推进欧洲范围内的加密货币法规标准化,这些法规也将适用于德国的加密货币企业。《加密资产市场(MiCA)法规》预计将于2023年初至2024年底生效。该法规旨在通过协调与预防滥用加密资产有关的法规,同时鼓励加密创新,为加密资产领域提供法律明确性。
其中的重点和改进之一是环境责任,它将要求加密企业为减少加密资产的高碳足迹做出贡献。 实质上,大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将需要披露与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例如,能源消耗水平),并在其业务网站上公布该信息,并向国家当局报告。
下一个欧洲范围的重大变革与用于商业目的的加密技术进行监督实验有关。《试点分布式账本技术市场基础设施法规(PDMIR)》将于2023年3月生效。该法规将为加密资产交易和结算提供法律框架,这些加密资产根据MiFID 2归类为金融工具。MiFID 2。
德国的加密货币许可证
在德国以商业为基础或在需要成立商业企业的情况下提供加密产品和服务,需要获得 BaFin 的书面授权,无论业务的法律形式如何(个体经营者、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 )。 如果此类业务在德国开展,则仅需要根据《德国银行法》第 32 (1) 条获得授权。
首先,如果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德国,即使它故意只与非德国居民开展这项业务,也被认为是在德国进行的。 其次,如果公司在德国开设合法附属分支机构或在德国保留另一个实体存在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则被视为在德国进行,即使它故意与非德国居民进行此类活动。
第三,如果从德国境外向注册办事处或惯常居住地位于德国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或产品,同时远程通信以从事跨境业务,则与德国的联系也算在内。 提供服务,无需中介网络或实体存在。 根据第 1 (1a) 条第 2 句, 根据《德国银行法》第 6 条,通过通知德国当局有关流程(即利用欧洲通行证)来从事跨境活动的可能性不适用于加密托管业务,尽管它适用于其他金融服务。
自 2020 年 1 月起,所有打算在德国提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公司,就像加密货币交易业务一样,必须申请 BaFin 授予的授权,BaFin 会根据《德国实施第四号欧盟反洗钱指令修订指令的法案》(德国法案实施《欧盟反洗钱指令》修订指令)来考虑申请。 第四条 AMLD)和德国银行法,其中加密托管业务被视为新的金融服务。 对加密货币托管人的关键要求包括至少 125,000 欧元的初始资本、可靠的所有者、可靠且合格的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可行的商业计划。
任何希望在授权活动之外开展业务的人都必须首先获得 BaFin 的新授权,即所谓的书面许可。 即使该公司作为有组织市场或多边贸易体系的成员或参与者开展自己的业务,或者可以直接通过电子方式进入交易场所,或者拥有商品衍生品、排放配额或排放配额衍生品,也同样适用。 如果根据《德国银行法》第 32 (1) 条第 1 句获得上述许可证的公司出售自己的金融工具,则还需要获得 BaFin 的新授权,除非该公司已被归类为开展银行业务或提供服务 金融服务。
在业务活动还包括符合 MiFID 2 的金融工具的情况下,授权流程可能基于授权法规 (EU) 2017/194,而不是《德国银行法》第 32 (1) 条第 1 句。 如果您希望获得进一步的说明,请随时与我们的专业团队预约个性化咨询,他们将很乐意解释哪些法规特别适用于您的加密业务模式。
如何在德国开展加密货币业务
在德国开展加密货币业务的第一步是开设一家德国公司,其注册受公司法管辖。 德国最常见的合法企业结构是有限责任公司 (GmbH)。 您可以在三周内建立它,然后开始申请加密货币许可证,而我们将全程为您提供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要求包括初始股本、在德国的注册办事处、合格的董事以及合规的公司名称。 所有随附文件都需要经过认证的翻译和授权,我们也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经过公证的申请将提交给商业登记法院,该法院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新公司。
在联邦中央税务局注册也很重要,因为加密货币公司有责任缴纳大部分税款。 因此,一旦加密货币公司成立并获得完全许可,您必须确保遵守税务和报告法规,这可能相当复杂且耗时。 虽然德国企业税是欧洲最高的企业之一,但可以申请某些企业所得税豁免。 例如,公司成立或增资时公司层面的出资可免税。
如果您决心深入研究最稳定和最值得信赖的经济体之一的加密货币法规,Regulated United Europe (RUE) 的高素质且经验丰富的顾问将很高兴与您分享 理论和实践见解。 我们非常了解并密切关注德国和整个欧洲的加密相关立法,因此可以高效且保密地阐明情况。 此外,我们非常乐意协助您组建公司并获得许可、财务会计和税务优化。 立即预约个性化咨询,开启加密行业新征程。
德国加密货币法规
审查期限 | 长达6个月 | 年度监管费用 | 最高达500,000欧元 |
申请国家费用 | 10,750欧元 | 本地员工 | 必要 |
所需股本 | 125,000欧元 | 实体办公室 | 必要 |
企业所得税 | 15.83% | 会计审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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