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加密货币监管
如今,德国拥有一个独特且快速成熟的加密货币业务监管框架,该框架与管控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定相辅相成。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执行国家和欧盟的法规。它们尚未完全协调,因此,非常重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每个加密货币业务,以确定使用的加密资产被归类为何种受监管项目,以及适用哪些法律。
BaFin通常在以下法律框架内评估加密货币业务:
- 如果代币构成金融工具-德国证券交易法和金融市场工具指令(MiFID 2)
- 如果代币构成证券-德国证券募集法
- 如果代币构成资本投资-德国资本投资法
虽然加密货币监管仍在国家和欧盟层面发展中,但在2022年12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局长马克·布兰森急切呼吁全球对加密行业进行监管,以防止洗钱,保护消费者,并最终维护国际金融稳定。这表明德国正在将基于加密货币的服务视为一个合法且值得的行业,可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存于国际层面。
德国加密货币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获益:
- 根据2021年彭博创新指数的数据,该指数考虑了研发支出、高科技公司的存在和其他相关指标,德国是世界上第四个最具创新性的国家
- 清晰稳定的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在国际上建立对加密货币业务的信任
- 德国以各种投资激励措施而闻名,包括研发补助金
- 德国市场巨大(超过8200万人口),在许多情况下,还为欧盟其他国家敞开大门
- 德国旨在防止双重征税,因此与大约9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
加密资产的定义
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1款第10项的含义,加密资产也属于金融工具。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4款的规定,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现,既没有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也没有担保,并且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但基于协议或实际操作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作为交换或支付的手段或投资目的,并且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和交易。
根据《德国银行法》第1(11)条第5款的规定,以下物品不被视为加密资产:
- 根据德国支付服务监督法第1(2)条第3款的含义,电子货币
- 符合限定网络或产品范围非常有限的支付系统要求的货币资产,以及用于社会或税务目的的工具,或仅在电子通信服务的支付交易中使用的工具
- 纯粹是为了兑换时获取与发行人相关的经济功能而设计的产品或服务的电子凭证,其等值金额不可交易,兑换后才具有经济功能,并且在价值或会计上不反映任何准投资者对凭证或发行人或第三方的一般业务发展表现的期望
- 多方合作计划中的电子令牌,不能交易且不适合作为一般交换和支付手段或不打算以这种方式使用
考虑到金融工具的类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1款的含义,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加密资产的特征,加密资产也可能属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具有交换或支付功能的代币已被定义为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1款第7项的账户单位。然而,加密资产的定义还包括用于投资的代币。例如,安全代币和投资代币也可能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1款第2项、第3项和第5项被分类为债务证券、投资产品或投资基金。
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在德国,每家加密公司都被法律要求拥有内部运营政策,用于检测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交易。这些政策应该能够保护加密公司的声誉和财务实力,同时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虽然德国联邦银行没有AML/CFT职责,但是BaFin的反洗钱部门全权负责执行AML/CFT法规。
BaFin的任务是确保所有受监管企业遵守以下法律规定的规则:
- 《反洗钱法》
- 《银行业法》
- 《保险监管法》
- 《支付服务监管法》
- 《投资法典》
这些法规通过使用诸如风险评估等预防措施,确保了业务交易的透明度。根据《反洗钱法》第4条的规定,有责任的公司必须根据业务类型和范围设立风险管理职能。这包括根据《反洗钱法》第5条进行的风险分析流程以及根据《反洗钱法》第6条进行的内部风险措施。这些是针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基于风险的方法的基本规则。
加密业务还必须遵守客户尽职调查规则。除了识别客户、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以及受益人或实际受益人之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政治上暴露的人、政治上暴露的人的亲属或已知的密切关联人。此外,必须在每次业务关系的目的和类型不完全明确时澄清。
必须进行业务关系或处理交易的持续监控。诸如加密货币公司之类的有责任的企业必须确保相关文件和信息按照既定程序及时更新。这些措施使得可以追溯资金流向并识别可疑的业务交易。因此,有责任的企业需要通过获取更多信息来调查此类交易。一旦发现有关犯罪交易的事实,必须立即通知中央海关局的金融情报单位。
加密交易业务的监管
提供加密资产兑换法定货币及反之的服务的公司被视为受AML/CFT法规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因为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1)条第1款的含义,根据其具体特征,加密资产可能是金融工具。将可归类为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的兑换属于德国银行业法第1(1)条第2款、第1a)条第2款所列银行和金融服务交易的范围。
加密托管业务的监管
通过2019年12月12日颁布的《德国实施第四次欧盟反洗钱指令的修正指令》(修正指令),加密托管业务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被引入。根据德国银行业法第1(1a)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加密托管业务被定义为对加密资产或用于保管、存储或转移他人加密资产的私人加密密钥进行托管、管理和保护。
这些变化涉及对九项法律和五项法令的修改。它们涵盖了扩展AML/CFT要求的实施,包括受AML/CFT法规监管的业务领域数量的增加,特别是在加密业务中。还详细说明了公众访问欧洲透明度登记表以及报告差异的要求,以及介绍了在交易中报告可疑活动的要求。
德国电子证券法
德国正在效仿其他欧洲国家,朝着电子化证券的法律发展。2021年6月,德国电子证券法生效。该法律改革了德国的证券立法和相关的监管立法。通过建立电子证券,德国立法者实施了政府的区块链战略和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与联邦财政部发布的电子证券联合白皮书中的主要要点之一。
此外,德国电子证券法是一项综合法,已改变以下监管框架:
请注意,根据加密资产的用途和特征,这些金融法律也可能适用于您的加密业务。此外,立法者通过这项法规采取了一项措施,以便更容易引入加密基金,这些基金是通过加密证券登记册发行的单位证书。这样的法规将由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和联邦财政部发布。在澄清各种初步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德国电子证券法的范围很可能会扩大以包括其他投资类别。
德国电子证券法允许两种类型的电子证券登记:中央证券登记和分散的加密证券登记,后者通常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运作的。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电子证券被分类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的财产。因此,电子证券的转让通常将继续受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管辖。
德国电子证券法还允许发行作为加密证券的不记名债券,这些债券被录入加密证券登记册。立法者并没有限制自己在一种特定技术上,而是旨在为市场创新腾出空间。同时,德国电子证券法的规定与金融科技行业倡议以DLT发行证券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些概念应有助于创建安全、分散的数据库,也旨在记录证券交易。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的目标是取代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托管银行。这仅适用于当发行人不寻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金融工具时的加密证券。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记账证券概念的联系仅在德国电子证券法第12(3)条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存在,而对于加密证券则不可能存在。因此,由于与欧洲法律的冲突要求,目前不可能在证券交易所上交易。
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BaFin有义务保持加密证券登记册,以执行对投资者的保护,并确保市场活动透明、无摩擦,并且不妨碍市场完整性。为此,立法者已将加密证券登记定义为德国银行业法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维护登记的过程可能是自动化的,并基于算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子证券只有在录入登记时才会存在。从2021年6月开始,允许加密证券注册机构申请必要的授权。一旦授权获得,注册机构实体就可以建立一个加密证券登记册,其目的是列出加密证券。
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BaFin将在其网站上发布加密证券的公开名单。未来,名单将仅包括已由发行人根据德国电子证券法第20(1)条发布或修订的加密证券的条目或修改,并且发行人已通知BaFin有关此类发布。该列表仅用于信息目的,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应。
德国
首都 |
人口 |
货币 |
GDP |
柏林 | 84,270,625 | 欧元 | $48,398 |
新的欧盟范围内的加密货币法规
欧盟一直在不懈努力地统一整个区块链的加密货币法规,这些法规也将适用于德国的加密业务。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预计将于2023年初至2024年底之间生效。预计这些法规将通过协调与防止加密资产滥用有关的法规,提供法律明确性,同时鼓励加密创新的发展。
其中的关键重点和改进之一是环境责任,这将迫使加密业务为减少加密资产的高碳排放做出贡献。实质上,重要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将被要求公布与环境影响相关的信息(例如,他们的能源消耗水平),并向国家当局报告。
下一个欧盟范围内的重大变化与用于商业目的的加密技术的受监督实验有关。《试点DLT市场基础设施法规》(PDMIR)将于2023年3月生效。该法规将为根据MiFID 2被归类为金融工具的加密资产的交易和结算提供法律框架。
德国的加密货币监管
考虑期限 |
最长6个月 | 监管年费 | 最高500,000欧元 |
申请国家费用 |
10,750欧元 | 本地员工 | 必需 |
所需股本 | 125,000欧元 | 实体办公室 | 必需 |
企业所得税 | 15.83% | 会计审计 | 无 |
德国的加密货币许可
提供加密产品和服务在德国进行商业性活动或需要形成商业企业的程度,需要来自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的书面授权,无论业务的法律形式是什么(个体经营者、合伙公司、有限公司或其他)。只有在德国开展这项业务时,此类业务才需要根据德国银行法第32条(1)获得授权。
首先,如果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德国,即使它故意只与非德国居民进行这项业务,也被视为在德国开展业务。其次,如果公司在德国开设了法律上的附属分支机构或在德国保持其他实体存在,从那里进行这些经济活动,即使它故意与非德国居民进行,也被视为在德国开展业务。
第三,如果从德国以外的地方,服务或产品也被提供给在德国注册办事处或常住地位于德国的公司或个人,同时通过远程通信以从事跨境服务提供,而没有中间人网络或实体存在,那么与德国的联系也将计入。根据德国银行法第1条(1a)第2款第6项的规定,通过通知德国当局(即使用欧洲通行证)从事跨境活动的可能性(即获得欧洲通行证)不适用于加密存托业务,尽管适用于其他金融服务。
自2020年1月以来,所有打算在德国提供加密存托服务的公司,就像加密交易业务一样,必须申请由BaFin授予的授权,后者根据实施第四次欧盟反洗钱指令的德国法和德国银行法审查申请,其中加密存托业务被视为新的金融服务。加密保管人的主要要求包括至少125,000欧元的初始资本、公司的可靠所有者和可靠合格的董事,以及可行的业务计划。
任何希望进行额外授权活动的公司,必须首先从BaFin获得新的授权,即所谓的书面许可。即使公司将自己的业务作为组织市场的成员或参与者或具有直接电子访问交易场所或具有商品衍生品、排放许可证或排放许可证衍生品的自营业务进行,也适用此规定。如果一家根据德国银行法第32条(1)第1款第1款授权的公司出售自己的金融工具,则也需要BaFin的新授权,除非这已被归类为从事银行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
在业务活动还包括MiFID 2的金融工具的情况下,授权流程可能基于委托法规(EU)2017/194,而不是德国银行法第32条(1)第1款的规定。如果您希望获得进一步的澄清,请毫不犹豫地与我们的专业团队预订个性化咨询,他们将乐意解释哪些具体的法规适用于您的加密业务模式。
如何在德国开展加密业务
在德国开展加密业务的第一步是开设德国公司,其设立受公司法管辖。在德国,最常见的法律业务结构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您可以在三周内成立它,然后开始申请加密许可,而我们将在每一步为您提供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要求包括初始股本、在德国的注册办事处、合格的董事以及公司名称符合规定。所有随附的文件需要经过认证的翻译和授权,我们也可以帮助您。公证申请提交给商业注册法院,该法院将新公司注册到商业登记簿。
此外,注册联邦中央税务局也很重要,因为加密公司负责支付大部分税款。因此,一旦成立并完全获得许可,您必须确保遵守税收和报告法规,这可能相当复杂和耗时。尽管德国的公司税是欧洲最高的,但可以申请某些公司所得税豁免。例如,在公司形成或增资时,公司级资本缴纳免征税。
如果您决心深入了解在一个最稳定和值得信赖的经济体中的加密法规,受过高度资格和经验丰富的Regulated United Europe(RUE)的顾问们将非常乐意分享理论和实践见解。我们非常了解并密切监控德国和整个欧洲的与加密相关的立法,因此可以高效、保密地阐明情况。此外,我们也很乐意协助您成立和许可公司、进行财务会计和税收优化。立即预订个性化咨询,开始加密行业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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